溫州龍灣區政府網近日發布行政處罰信息,因建設項目所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(危廢暫存間)未建成便擅自投入生產,溫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受到行政處罰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內容摘要如下:
2023年9月21日,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的行政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,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:
檢查時,你單位現場正在生產,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,你單位建設項目已經環評審批,現場未能出示驗收資料,主要生產設備有手動拋光機13臺,手動噴塑臺3臺、噴塑流水線1條、超聲波清洗機1臺、電烘箱5臺、圓盤振光機2臺、打孔機2臺等,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廢氣(拋光粉塵、噴塑粉塵、固化廢氣、燃料廢氣)、廢水(超聲波清洗廢水)、固廢(廢活性炭、沉淀污泥)、噪聲,你單位廢水治理設施已建成現場正在運行,廢水治理設施中有沉淀污泥產生,但你單位建設項目所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(危廢暫存間)未建成,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。以上事實,有如下證據證明:
1.營業執照、居民身份證照片復印件1份,證明你單位基本信息已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;
2.2023年9月21日現場檢查(勘察)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證據10張,證明2023年9月21日執法檢查時,你單位正在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,主要生產設備有手動拋光機13臺,手動噴塑臺3臺、噴塑流水線1條、超聲波清洗機1臺、電烘箱5臺、圓盤振光機2臺、打孔機2臺等,生產過程中有廢氣(拋光粉塵、噴塑粉塵、固化廢氣、燃料廢氣)、廢水(超聲波清洗廢水)、固廢(廢活性炭、沉淀污泥)、噪聲產生,廢水治理設施已建成現場正在運行,廢水治理設施中有沉淀污泥產生,現場未能出示驗收文件的事實;
3.2023年9月21日現場勘查平面圖1份,證明你單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環境、企業內部生產空間布置、現場未設置危廢暫存間、廢水治理設施旁有一箱沉淀污泥(危廢代碼HW17、336-064-17)貯存的事實;
4.2023年10月17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,證明你單位的基本情況、建設項目所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(危廢暫存間)未建成,于2023年6月15日擅自投入生產的事實;
5.《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》1份,證明當事人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、手機號碼的情況;
6.執法人員的執法證2份,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。
7.關于《溫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年加工6000萬件衛浴潔具制品、3000萬只打火機殼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》審查意見的函復印件1份,證明你單位建設項目已通過環評審批、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表。
8.《溫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年加工 6000 萬件衛浴潔具制品、3000 萬只打火機殼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》節選復印件1份,證明你單位環評審批生產設備情況、危險廢物治理措施情況、建設項目行業類別、產污環節分析、工藝流程圖情況。
9.《2023年第2、3季度水電費》復印件1份,證明你單位投產時間為2023年6月15日。
10.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《浙江省“三線一單”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》的通知節選復印件1份,證明你單位建設項目地址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;
11.《有毒有害大氣污染名錄》(2018年)、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(第一批)》各1份,證明你單位未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;
12.危廢合同復印件1份,證明你單位危廢委托處置情況;
13.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》復印件1份,證明你單位排污登記情況。
14.《銷售合同》復印件1份,證明你單位部分設備采購時間。
15.《溫州超城五金有限公司章程》復印件1份,證明你單位主管人員持股比例。
上述行為違反了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十五條的規定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,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90日內改正違反“三同時”制度的違法行為,并將依法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。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,我局將依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,依法再次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處罰。
你(單位)如對本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